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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这两人2个月收到4700多万元……判刑!
利用银行卡刷单简单“走个账”
就能赚取一笔丰厚的“佣金”
尝到“甜头”的曹某等人
没想到结局却是被“一网打尽 ”
2021年3月,曹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并先后招揽徐某、缪某、曾某某、罗某某到该窝点。
由曹某提供平台与聊天软件,上线通过聊天软件发布任务,徐某、缪某、曾某某、罗某某四人再通过平台上提示的充值信息,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给下线转账。
徐某、缪某、曾某某、罗某某四人每人每天负责六小时,保障24小时运转,每天凌晨清算盈利,曹某支付徐某等人每天工资共1600元,每天盈利扣除四人工资的剩余部分由曹某全得。
经鉴定,2021年3月、4月期间,徐某等4人28张银行卡收入金额为4700余万元。
2021年4月,公安民警将曹某、缪某(其他人另案处理)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
最终,曹某、缪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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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检察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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